为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保证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课程教学质量,依据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参照《长春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程考试类型及方式
课程考核由结课考核和过程性考核组成。结课考核根据中外双方主讲教师对考试方式的设计,一般分为试卷考核、结课作品考核、论文考核和结课汇报考核等方式。过程性考核主要依据学生出勤情况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含作业、实验、设计、实习、论文等)的情况综合评定成绩。
(一)课程考试资格
根据《长春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由中方主讲教师和外方主讲教师联合对学生进行考试资格审查。
(二)课程考核方式
1.试卷考核:结课考核可以以试卷考核方式进行。有关试卷命题、印刷及管理等内容参考《长春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中的相关要求。
2.作品考核:因各学科专业授课形式和专业要求不同,各学院可根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采用作品考核的方式,对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能力、综合应用知识的能力和协作能力进行考核。
3.论文考核:各学院各专业可根据课程需要,采用论文考核的方式对学生知识掌握、理解和运用情况进行考核。
4.结课汇报考核:结课汇报考核多以课上口头汇报学习成果为主,任课教师可根据学生汇报情况评定成绩。
二、成绩的评定和报送
(一)成绩评定方式
严格按照《长春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的要求,根据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等情况按照一定比例进行成绩评定。
(二)成绩评定人
因授课教师不同,成绩评定人由中方主讲教师和外方主讲教师两部分组成。
1.中方主讲教师授课
若课程为中方主讲教师教授,成绩全部由中方教师按照《长春师范大学考试管理规定》,根据课程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评定成绩。
2.中方和外方主讲教师共同授课
若课程为中方主讲教师和外方主讲教师共同授课,成绩评定需由双方主讲教师商议决定。中方主讲教师需参考外方主讲教师所给成绩,按照一定比例核算并给出最终成绩。
3.外方主讲教师授课
若课程为外方主讲教师教授,成绩评定需由外方主讲教师根据上述课程考核方式的结果登录最终成绩。
三、境外成绩认定
(一)境外学业完成情况
1.若学生已完成境外学业: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结束合作院校学习返回我校后,应向学院提供由合作院校出具的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同时提供国外学习成绩单中文翻译件。
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国外学习课程的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工作,学分认定和成绩转换参考下文的学分评定互换规则,学院负责将转换后的成绩录入教务管理系统。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应与其在我校专业修读课程内容相近,与我校相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不符的其它合格课程的成绩和学分,可转换为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公共选修课成绩和学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国外参加的研究类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论文类学分;在国外参加的文化交流、实习等项目,可视具体情况替换为实习和毕业实习等学分。学生如需在境外合作高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论文答辩,回校后必须上交有境外合作高校指导教师签名的毕业论文(设计)全文和电子版,同时附有境外合作高校组织的论文答辩成绩及相关评定资料。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在合作院校所修课程及学分按我校规定转换后,如果对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仍有尚未修读的课程,学生需进行学分补修,考试合格后可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返回我校并经学分和成绩认证后,即按校内学生的管理办法管理。
2.若学生未完成境外学业:
学生在境外学习阶段课程考核不合格的,须按照外方要求进行补考或重新学习,考核合格后方可取得对应的课程学分。
项目学生中途中止境外学习的,按照课程对应关系对学生所修课程逐门认定学分。
(二)学分评定互换规则
因境外合作院校授课教师采用不同的评分方式,故不同的评分方式,成绩认定和学分转换的方式也不同。
1.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百分制形式登录,则按照境外合作院校给出的百分制成绩如实登录。
2.ABC制度: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成绩以“A、B、C...”等级的形式登录,则依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
成绩等级 | A+ | A | A- | B+ | B | B- | C+ | C | C- | D | F |
百分制 | 98 | 92 | 87 | 83 | 80 | 76 | 73 | 70 | 66 | 62 | 55 |
3.20分互换制度: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以“20满分”的形式登录,则根据下表中成绩等级与百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转换成相应的百分制成绩段。
10 | 60 | 12.5 | 72 | 15 | 85 | 17.5 | 93 |
10.25 | 61 | 12.75 | 74 | 15.25 | 86 | 17.75 | 93.5 |
10.5 | 62 | 13 | 75 | 15.5 | 87 | 18 | 94 |
10.75 | 64 | 13.25 | 76 | 15.75 | 89 | 18.25 | 94.5 |
11 | 65 | 13.5 | 77 | 16 | 90 | 18.5 | 95 |
11.25 | 66 | 13.75 | 79 | 16.25 | 90.5 | 18.75 | 95.5 |
11.5 | 67 | 14 | 80 | 16.5 | 91 | 19 | 96 |
11.75 | 69 | 14.25 | 81 | 16.75 | 91.5 | | |
12 | 70 | 14.5 | 82 | 17 | 92 | | |
12.25 | 71 | 14.75 | 84 | 17.25 | 92.5 | | |
4.五级分制: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以五级分制的形式登录,则按照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五级分制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百分制 | 95 | 85 | 75 | 65 | 55 |
5.二级分制:境外合作院校所修课程以二级分制的形式登录,则按照如下对应关系转换。
二级分制 | 通过、合格(P) | 未通过、不合格(F) |
百分制 | 85 | 55 |
四、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试行一年。
2.本办法由教务处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