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试行)

2024年05月24日 10:17  点击:[]

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管理办法(试行)


长师校字〔2023〕157号  2023年12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时代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总体方案》《关于做好新时期教育对外开放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文件精神,配合国家“一带一路”发展战略,进一步完善学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选派、管理及学分认定等工作,确保学校赴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可持续发展,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和研究生(以下简称 “学生”),在校期间参加校际、院际海外交流与合作协议的留学项目以及国家公派项目,均适用本办法。具体学习交流形式主要包括:短期交流项目(交换生项目、短期交流实践项目)、长期交流项目(校际双学位项目、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本硕联合培养项目、插班生)。学习期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期满须按时归校。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以下简称“国际处”)作为学校外事工作归口管理部门,牵头负责设计、实施、管理与国(境)外高校合作开展的各类长短期学生交流学习项目,包括相关政策制定、海外项目洽谈、合作协议商签、项目宣讲说明、商定学生选拔条件、实施出国(境)行前教育培训、协助办理派出相关手续等。

第四条 各学院应积极配合国际处做好相关项目的宣传推广工作,组织学生申报项目,负责申请学生的初选推荐、选课指导、保留团籍党籍、毕业离校、出国(境)行前培训、派出期间的日常跟踪和管理,以及学生回校后课程认定和学分转换等工作。减少阻力、提供便利,为派出学生提供宽松环境。配合各职能部门做好相应工作,协助学生完成相关手续。各学院应设专人在分管外事工作的院领导指导下,统筹管理学院国(境)外交流学习项目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分别负责学生学籍保留和管理、返校注册、国(境)外成绩单审核、成绩转换、学分认定、毕业图像信息采集、毕业资格审查及学位资格审查等工作。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研究生院及各学院分别负责学生的住宿及按照学校相关文件要求开展评奖评优等工作。

第七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对出国(境)学生学费和其他费用情况进行核实和收缴。

第三章  选拔和派出

第八条 申请学生的选拔派出应遵照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申请人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学校全日制在籍本(专)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2.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觉悟,品行端正,身心健康,遵纪守法、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无违纪记录,道德优良。

3.学习成绩良好,能满足接收院校对学习能力的要求,在校内的学习成绩无不及格科目。具有较强的外语应用能力,能达到项目规定的外语水平。

4.具有较强的跨文化适应能力和交际能力,能按项目要求完成交流学习任务。

5.符合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九条 选派流程:按照“自愿申请、学院推荐、职能部门审核、学校审批,外方录取、签约派出”的原则选拔学生,具体程序如下:

1.学生申请:根据学校与国外大学、机构的合作协议,国际处及学院发布项目报名通知。申请学生根据项目要求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申请表》(附件1)。

2.学院推荐: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选拔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遴选,在《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留学申请表》填写学院意见;

3.职能部门及学校审核:国际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计划财务处、研究生院对学生出国(境)材料进行审批和备案,对于国家公派项目的学生,学院需对拟推荐学生名单进行公示。

4.外方录取:申请录取结果最终以国(境)外大学(机构)通知为准。

5.签约派出:派出前,国际处和学院、教务处和研究生院组织行前教育培训,指导、协助学生办理出国手续。学生需到教务处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生及家长签署《长春师范大学国际交流项目家长同意函》(附件2),如期赴国(境)外大学(机构)报到。

6.学生必须按要求购买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如学生未购买相关保险,在留学期间发生疾病或意外伤害等紧急情况,全部责任和费用由学生本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培养与管理

第十条 派出学生出国(境)前,需充分了解国(境)外学校相应学期的课程设置,对照本专业教学计划,在专业老师的指导下制订学习计划,填写相关学习计划表格,并在教务处(研究生院)办理相关派出前手续。学习计划由学院审核后,再上交到教务处备案。应保证能按期完成双方大学培养方案中要求完成的课程和学分。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双方大学要求所造成的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原则上,学生在申请出国(境)留学时,应选择与所学专业相同或相近专业。

第十一条 在到达国外一个星期内,学生将国外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及时通知所在学院学生管理办公室并确保联系方式畅通,定期向所在学院进行汇报。

第十二条 学校保留学生出国(境)期间学籍。若学生参加国外交流项目,修满我校规定学分或学时,则视其完成我校规定的学习任务,冲抵其该学期应修学分。未完成规定学分或学时者,须返校后自行重修相应课程。

第十三条 学校承认校际交流留学学生在外国取得的学分,并将其与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相同或相近课程进行学分转换。

第十四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应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应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重大事件应及时向当地中国使领馆和学校报告。对于在此期间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按就读院校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以及该院校规章制度处理,我校可应学生的要求与相关院校就有关问题联络沟通或协助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不得改变留学身份和留学专业,否则所获学分或学时学校不予承认。

第十六条 学生如中途放弃在国(境)外交流学习,需事先向双方学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前返校,办理复学手续后继续原专业课程的学习,未修满学分按照规定重修。

第十七条 学生在国(境)外完成交流学习任务后,应按期返回学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返校、转往他校学习、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违反者将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返校后,应在两周内到所在学院报到注册,办理课程学分认定、成绩转换等手续。

 第五章  课程学分认定、成绩转换与毕业管理

第十九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在出国前,根据国外课程进行学分转换申请,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表》(附件3)(“以下简称《成绩转换表》”),学院进行国外课程与国内课程的认定,并做好学生学业指导;教务处复核后进行《成绩转换表》的备案。

第二十条 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如期返校后,学生将在境外取得的成绩单原件和《成绩转换表》提交给学院。学院检查学生在国外取得的成绩,无任何问题,到教务处申请开放成绩权限,提交出国认定成绩。如出现不及格情况,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指导学生选择重修国内的课程,达到毕业的标准。

第二十一条 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出国(境)交流学习学生返校后,学生根据国外课程进行学分转换申请,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出国(境)交流项目课程学分认定及成绩转换表》,将国外成绩单原件及《成绩转换表》提交学院,学院参照第二十条程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参加短期交流或实习实践项目交流的学生,经学院、研究生院和教务处核准商议后,根据协议内容和项目要求可获得相应学分,替代相关课程或实习学分。其他实习情况,由学院、研究生院同教务处商议决定。

第二十三条 参加非学历项目的应届毕业生,如不能回校完成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学生需要在国内毕业资格审查期前提交符合学校要求的毕业论文(设计),通过适当方式进行论文答辩,达到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毕业要求方可毕业。参加学历项目的应届毕业生,若学生在境外学习的过程中完成外方大学的毕业论文(设计),达到外方大学毕业论文(设计)的通过要求并确认论文通过,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同意学生以外方学校毕业论文(设计)代替我校的毕业论文(设计)。若学生未能按照学校要求按时提交毕业论文(设计),或没有外方大学确认通过的毕业论文(设计),则不予以论文学分,若不能达到毕业要求,则不授予学位证和毕业证。

第二十四条 校际双学位项目本科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含境外学习期间学院、学校规定的学分或学时),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我校颁发学籍所在专业的本科毕业证书。在获得外方大学颁发的学位后,我校根据学位授予条件审核学生在我校学习期间成绩,符合我校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经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由我校授予学士学位,发给学位证书。国(境)外学习结束后是否可以取得境外学校的文凭与学位,应以外方学校的规定为准。学生一年可两次申请学位,5月和11月均可申请。

第二十五条 校际双学位项目研究生在我校规定年限内,修完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取得规定的学分(含境外学习期间规定的学分),完成在学期间须发表的学术论文,并通过论文答辩者,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硕士(博士)学位,同时获得研究生毕业证书。国(境)外学习结束后是否可以取得境外学校的文凭与学位,应以外方学校的规定为准。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出国(境)学生在境外的学费、旅费、住宿费、生活费、书籍费、保险以及其它个人消费等,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二十七条 出国(境)学生除承担在国(境)外学习相关费用外,需按时缴纳在我校的学费以及协议规定的其他相关交流费用;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项目的学生,按照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相关规定执行;参加自费项目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需按学校和国(境)外高校或教育机构间的协议执行。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留学一年以上者,可申请办理退宿手续,免交住宿费。若占用宿舍则需按标准交费。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国(境)外交流学习期间的户口、党团关系保留在本校,并按规定缴纳团费党费。若派出学生是中共党员,且派出时间超出12个月(含),派出之前应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履行保留党籍相关手续,派出期间应加强政治学习,定期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汇报思想学习情况。按时足额缴纳党费,回国后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到。

第三十条 出国(境)学生必须按照目的国家或地区及院校的要求参加各类保险。对于在赴国(境)外院校途中发生的意外以及突发事件,由学生及家长自行负责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相关职能部门协商解决。

 

上一条:长春师范大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学生成绩认定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