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国内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4年05月24日 14:18  点击:[]

长春师范大学国内合作办学管理办法(修订)


(长师校字〔2022〕101号  2022年6月2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国内合作办学工作,确保学校的合作办学依法、规范、有序地开展,切实维护学校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长春师范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内合作办学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开展以有利于学校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的基本职能,有利于解决制约学校发展的突出问题,切实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扩大学校的品牌影响力,助推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为目的各类合作办学。

第三条 学校国内合作办学由学校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校内各单位在学校统一领导下开展各类国内合作办学。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长春师范大学名义对外开展合作办学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长春师范大学名义,与国内党政机关、院校及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基础教育学校或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合作办学单位),通过签订合作办学协议、意向书或备忘录(以下统称合作办学协议)的方式进行的人才培养、共建附属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幼儿园)、资源共享等各类合作,不包含与公办院校联合培养学生及与中职分段培养学生的合作办学项目。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国内合作办学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国内合作办学项目的统筹管理。

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副组长由负责本科教学、研究生教学、继续教育和学生工作的分管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发展规划处(政策法规处)、学校办公室、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保卫部(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计划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后勤服务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国内合作办学管理制度;

(二)负责合作办学项目的策划、考察、论证及业务洽谈;

(三)负责办理合作办学项目涉及的各项手续;

(四)负责拟定合作办学协议及处理协议终止后相关工作;

(五)负责处理合作办学项目涉及的各项法律事务;

(六)负责合作办学项目各项业务的指导,监管合作办学项目的执行;

(七)负责指导与监督合作办学项目中教学相关工作;

(八)负责指导与协调合作办学项目中学生管理相关工作;

(九)办理学校交办的有关合作办学的其他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根据合作办学的内容,每个项目设一个项目管理运行小组,相关教学业务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相应职能部门为合作项目运行的牵头部门,其主要负责人担任副组长,负责合作办学过程中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合作办学协议的履行。

第七条 涉及合作办学的相关学院,在项目管理运行小组的指导下负责具体开展教学、学生管理等工作,履行相应职责;项目涉及到的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能范围履行相应职责。

第八条 学校在合作办学考察、论证、洽谈、合同签订以及合作办学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相关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履行相关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如下:

(一)教务处、研究生院分别负责本专科、研究生方面合作办学项目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审核合作办学单位的教学条件,会同涉及合作办学的学院提出合作需求;会同计划财务处核算办学成本;

(二)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分别负责本专科、研究生方面合作办学项目学生管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会同后勤服务处、公寓管理中心提出合作办学单位住宿设施需求,并审核住宿条件;会同涉及合作办学的学院提出合作需求;

(三)后勤服务处负责合作办学项目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审核合作办学单位后勤保障设施等条件,提出合作需求;

(四)保卫部(处)负责合作办学项目安保、消防、技防等方面工作,审核合作办学单位的相关条件,提出合作需求;

(五)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项目教育教学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审核合作办学单位的办学条件,会同涉及合作办学的学院提出合作需求;会同计划财务处核算办学成本及其他相关工作;

(六)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合作办学要求,履行相应职责。

 

第三章 合作办学的管理

第九条 签订合作办学协议前,相关工作办理程序:

(一)由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合作办学需求和建议,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合作办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领导小组对合作办学建议及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讨论,形成合作办学意向;

(三)领导小组成立谈判小组,对拟合作办学单位进行考察、论证,与其洽谈相关合作业务,形成合作办学计划书,报领导小组讨论;

(四)领导小组经分析、讨论后,指派谈判小组与拟合作办学单位进行谈判磋商,拟定合作办学协议草案,经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请校长办公会、党委常委会审议,审议同意后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签订合作办学协议。

继续教育合作办学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合作办学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

(二)拥有或可支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条件所要求的办学场地和教学基本设施;

(三)具有一定的办学基础和办学、培训经验;

(四)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投入;

(五)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度,在法院、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六)具备其他合作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合作办学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作办学的宗旨、办学形式、办学地点、办学层次、办学专业、招生范围、人才培养模式、合作时间及期限等;

(二)合作办学机构人员组成及隶属关系;

(三)合作办学费用的管理、分配比例和收取支付形式;

(四)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处理方式及途径;

(七)其他须在合作办学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第十二条 合作办学单位应依法办学,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所在地政府和长春师范大学的领导及在各自权限内的监管和业务指导,并在规定范围内自主实行内部管理和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十三条 合作办学的招生管理

(一)招生专业只限于合作双方具备招生办学资格的专业;招生过程中合作双方的职责和任务,按合作办学协议约定条款执行;

(二)学校负责招生计划的拟定、申报、特殊专业加试及录取工作,并完善相关的审批手续;

(三)合作办学单位要在合作办学协议约定的范围内招生,严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虚假承诺、不上课、减免学杂费或其他违规条件等)组织生源,如有违规,一经发现,学校将取消其招生资格;

(四)合作办学单位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未经学校审定自行印制招生宣传材料;招生广告的内容,必须经合作双方审定后方可印刷,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并且符合国家、省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牵头部门制定教学方案和要求,合作办学单位根据要求履行职责,承担教学相关任务。并对教学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备案,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开展教学工作,确保教学质量。

第十五条 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工作部制定学生管理方案和要求,合作办学单位根据要求履行职责,承担学生管理的相关任务。并对学生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及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开展学生工作。

第十六条 合作办学的财务与资产管理

(一)严格按照省物价、教育行政等部门的文件规定,以及合作办学协议的约定,收取相关费用;并按照学校的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支配合作办学费用;

(二)学校因合作办学购买的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和软件、资料、知识产权等其他资产,除合作办学协议另有约定外,所有权均为长春师范大学所有,并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四章 协议履行、监督及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牵头部门负责合作办学协议的履行,定期向分管校领导及领导小组汇报合作进展情况,并严格遵守学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合作办学协议执行出现问题或纠纷时,所涉及的职能部门应及时向分管校领导及领导小组报告,并与合作办学单位积极进行协商并妥善处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合作办学过程中涉及的各级各类文件、学籍、档案等相关材料按学校的相应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合作办学协议履行期间及终止后,牵头部门应及时依法完成财务清算。

第二十一条 在合作办学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须履行对合作办学管理相对应的职责,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合作办学项目落地,督促推进合作办学协议履行。如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国内合作办学实行日常监督和评价机制,由领导小组组织各职能部门按照本办法及合作办学协议,每年对合作办学单位进行一次常规检查,每三年对合作办学单位进行一次办学评估,检查和评估的结果将作为是否继续合作办学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经2022年6月23日校长办公会和2022年6月24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长春师范大学国内合作办学管理办法》(长师校字〔2016〕143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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