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授予及奖励办法 长师校字〔2018〕124号

2024年05月23日 10:00  点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表彰积极进取、潜心治学、热心服务、为学校赢得各项荣誉的研究生,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长春师范大学全体在籍、在校的全日制研究生,不包括休学、保留学籍、超过学制学生。

第二条 长春师范大学研究生荣誉称号包括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优秀毕业研究生、研究生学术创新奖4类。

第二章  参评条件

第三条 参评者的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领导,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修养;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良,学术诚信;

(三) 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各项学术和社会实践活动,身热心公益事业,身心健康。

(四)截止到评选时单科课程成绩均不低于75分(不含75分)。

第三章  评选比例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评选

(一)当年学业成绩排名居本年级研究生前20%;

(二)科研能力较强,获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三) 优秀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本年级研究生人数的10%。

第五条 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

(一)当年学习成绩排名居本年级研究生前20%;

(二)在任研究生干部一年以上,热心为同学服务,工作任劳任怨,责任心强,具备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协调能力,在社会工作中取得一定成绩;

(三)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比例不超过研究生干部人数的20%。

第六条 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

(一)在读期间至少获得1次研究生奖学金(不含学业奖学金)或荣誉称号;

(二)在规定学制内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并获得学位;

(三)创业、就业态度端正;

(四)某一方面特别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

(五)优秀毕业研究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当年毕业生总数的10%。

第七条 研究生学术创新奖评选

(一)积极参加学术交流,在国内外本学科学术会议上发言;

(二)参与导师主持的国家、省级科研项目,独立或与导师合作发表检索论文(专指被SCI、SSCI、A&HCI、CSSCI收录)、取得发明专利等突出成果;

(三)在重大学科竞赛(全国研究生数学建模竞赛、“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挑战杯”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互联网+大赛及与所学学科相关全国竞赛)中获奖;

(四)主持研究生创新计划项目并获得重点支持立项,在理论创新、技术创新、产学研结合等方面成绩突出;

(五)每学年在各学科符合上述条件的研究生中,择选推选一名;

(六)获得研究生学术创新奖的成果、专利及竞赛成绩均须第一署名单位为长春师范大学,无知识产权争议。

第四章 评选程序

第八条 由学生本人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填报相应的研究生荣誉称号申请表,经导师推荐,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送研究生院。

第九条 研究生院严格把关,统一评审。对于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或被通报批评者,取消其当年荣誉称号评选资格。

第十条 上述评选每学年组织一次。研究生院每年5月份发布研究生荣誉称号评选通知,优秀毕业生根据当年研究生毕业时间具体执行。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对于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研究生均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获得学术创新奖的研究生,成果符合学校科研成果奖励条件的,可以同时获得学校的科研奖励。

第十三条 科研成果奖励金额按现行《长春师范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执行。研究生独撰或合作的成果奖励第一作者;与导师合作成果的金额由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按照贡献度进行分配;同一成果不重复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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